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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写作自考试题及答案解析大全2024年10月自学考试题目试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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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真题,每日一练以下是


法律文书写作自考试题及答案解析大全2024年10月自学考试题目试卷


  法律文书写作

  (课程代码 00262)

  第一部分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2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1.规范性法律文书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

  A.地方性法规B.法院判决书

  D.法院裁定书C.法院调解书

  2.监狱对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或者发现了判决时所没有发现的罪行,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提出起诉意见,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时制作的法律文书是

  A.罪犯评审鉴定表B.提请假释建议书

  C.监狱起诉意见书D.提请减刑建议书

  3.行政执法法律文书的主要特点是制作的合法性、内容的规范性,以及

  B.实施的强制性A.用语的夸张性

  D.格式的任意性C.内容的假定性

  4.人民法院制作的行政赔偿调解书正文部分包括事实、理由和

  A.协议内容B.案件来源

  C.审判方式D.制作日期

  5.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的案件承办人员,依法向知情人等进行调查询问时,制作的具有证据意义的书面文字材料是

  B.讯问笔录A.现场勘验笔录

  C.法庭审理笔录D.询问笔录

  法律文书写作试题第1页(共5页)

  6.公安机关制作的起诉意见书正文部分包括犯罪事实、案件的有关情节、提出起诉意见的理由、法律依据和

  A.附注B.受文单位

  D.制作单位C.证据

  7.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当事人委托行为和在委托书上签字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的法律文书是

  A.遗嘱公证书B.合同公证书

  D.委托公证书C.公证申请书

  8.仲裁答辩书的正文部分包括答辩理由和

  A.案由B.答辩意见

  C.署名D.答辩日期

  9.人民检察院对本院管辖范围内有线索的案件,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决定立案予以侦查时制作的法律文书是

  A.刑事抗诉书B.公诉意见书

  C.检察建议书D.立案决定书

  10.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尾部应当写明行政处罚机关的名称、加盖印章,写明作出处罚决定的

  A.证据B.违法事实

  C.日期D.发文字号

  11.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以及执行过程中,为了保证诉讼或者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就需要解决的有关程序性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时制作的法律文书是

  A.行政裁定书B.行政赔偿调解书

  C.行政判决书D.再审行政判决书

  12.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的首部包括标题、编号以及

  A.事实根据B.致送机关名称

  C.减刑理由D.罪犯基本情况

  13.人民检察院制作的检察建议书,首部的案号应写为

  A.〔20XX〕X号XX检XX建B.XX检XX建〔20XX〕X号

  C.XX建(20XX)X号XX检D.(20XX)XX建XX检X号

  14.公安机关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有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制作的法律文书是

  A.立案决定书B.提请批准逮捕书

  C.起诉意见书D.提请复核意见书

  15.人民法院依法制作的法庭审理笔录,正文部分主要包括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事人最后陈述、合议庭评议,以及

  A.法庭宣判B.审判员签名

  C.文书名称D.书记员签名

 

  第二部分 非选择题

  二、简答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5分,共10分。湖南自考

  16.简述法律文书叙写案件事实的基本要求。

  17.律师实务文书具有哪些作用?

 

  三、写作主题:本大题共1小题,40分。湖南自考

  18.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拟写一份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20XX年X月,被告人王X通过QQ、微信添加被害人李X加入聊天群。后被告人张X在聊天群中冒充投资指导老师和开户专员,编造虚假盈利项目,指导被害人李X下载“zpfre”软件开立账户投资。被告人刘X冒充指导老师助理,引导被害人李X进入诈骗直播间进行投资事项。被告人王X、张X冒充投资股民,发布虚假盈利截图、制造投资盈利假象。三被告人相互配合,于20XX年X月XX日至X月XX日共计骗取被害人李X人民币xxxXX元。被告人王X、张X、刘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X检刑诉(20X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张X、刘X涉嫌诈骗罪,于20XX年X月XX日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XX年X月X日公开开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季X、周X出庭支持公诉。三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的身份情况:被告人王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XX市人,高中文化,无业,住XX市XX区XX街X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XX年X月XX日被逮捕,现羁押于XX市XX看守所。辩护人钱X,XX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市人,高中文化,住XX市XX区XX街XX号,个体经营者,因涉嫌诈骗罪,于20XX年X月XX日被逮捕,现羁押于Xx市XX看守所。辩护人邓X,XX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X,男,20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XX市人,高中文化,无业,住XX市XX区XX街XXX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XX年X月XX日被逮捕,现羁押于XX市XX看守所。辩护人朱x,XX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当庭宣读了起诉书,出示了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依法收集、调取的“zpfre”软件等涉案工具、微信聊天群截图、电脑及存储数据等证据,被告人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法庭质证,被告人及辩护人对上述控方出示的证据没有提出实质性异议。控方提交的证据形式及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相互印证,已经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对其证据效力,人民法院予以确认。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X、张X、刘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骗取被害人财物,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三名被告人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王X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和主犯,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张X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参与或者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予以减轻处罚。

  20XX年XX月XX日,XX市XX区人民法院制作了案号为(20XX)X刑初字第XX号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一、第二、

  第三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人王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2)被告人张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六

  万元。(3)被告人刘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四万元。(4)被告人王X、张X、刘X犯罪所得予以追缴,连带退赔被害人起诉书指控的相应数额的经济损失;扣押在案的与犯罪有关的物品及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案件由审判员谭XX,人民陪审员侯XX、卫XX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谭XX担任审判长,赵XX担任书记员。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四、写作辅题:本大题共1小题,20分。湖南自考

  19.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拟写一份第一审民事调解书。

  20XX年X月X日,XX市XX区人民法院由张X红担任审判员,石X担任书记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赵X良诉赵X珍法定继承纠纷一案。赵X良与赵X珍均到庭参加诉讼,案件现已审理终结。

  赵X良起诉称,自己与赵X珍是兄妹,父亲赵X海、母亲刘X珠于20XX年4月、10月先后去世,两人均未留有遗嘱,也没有其他法定继承人。现因遗产分割自己与赵X珍产生争议,于20XX年X月X日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赵X良提出的

  诉讼请求如下:(1)赵X良继承赵X海、刘X珠名下的住房一套。(2)赵X珍继承赵X海、刘X珠名下的全部银行存款共计32万余元。赵X良提交证据如下:不动产权证,XX银行存折。赵X珍承认赵X良所述与事实相符,对赵X良提交的证据无异议,但要求依法平均分割继承遗产。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调解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1)赵X良继承赵X海、刘X珠名下位于XX市XX区XX街81号2单元305号的住房一套共三间,不动产权证书号为:X(20XX)X不动产权第XX号;(2)赵X珍继承赵X海、刘X珠名下XX银行XXXX账号内的全部存款;(3)案件受理费XXX元,由赵X良负担(已交纳)。

  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民事调解书的案号为:(20XX)X民初字第XX号。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赵X良,男,50岁,汉族,住XX市XX区XX街81号2单元305号,XX公司职员。赵X珍,女,48岁,汉族,住XX市XX区XX街95号,XX市XX小学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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